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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维权
工伤事故,岂能一推了之
作者:啧啧称奇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26日  
 

工伤事故,岂能一推了之

   作者: 啧啧称奇  

      【案情】

2000年,任某在包工头汤建手下做临时工,工作是搞装卸。包工头汤承包了某市酒精厂的原料装卸工作。20001019日,任某不慎从高高的货堆上摔了下来,事故发生后,当即被送到医院。出院时,下肢已经完全瘫痪,被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尽管当初给包工头打工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任某认为,摔伤应该由包工头负责。包工头汤认为“我们没有合同书,都是他们说了以后,我说行就可以干活了。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分配,他们要是包工了以后,那责任在他们了”。既然包工头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任某就认为自己在酒精厂打工,于是,他就只好找某市酒精厂。该市酒精厂说:“按说像他们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负有责任,因为我们这个活,发给你包工头来搞这个事情,我们说清楚了的,你汤建自己出了事情,自己负责,这是事前说明过的。”结果是任某找到厂里,厂里推老板;找老板,老板退厂里。一推四年过去了,他一直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也实在找不下去了,只好自认倒霉。他的妻子看到这种情况离家出走,拔瘫痪的丈夫、体弱多病的公婆和当时不足7岁的女儿抛在了家中。如今他10岁的小女儿拉着父亲要打官司。

20045月,任某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和酒精厂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2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了赔偿纠纷案。

【诉前思考】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任某在包工头做临时工时,不慎从高高的货堆上摔了下来,造成了下肢完全瘫痪的严重后果,没有人承担责任,似乎只有自认倒霉的份了。其实,不管有没有合同,只要我给你活干,发生事故了你就地负责。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侵犯,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作为社会中的弱者群体,法律不为他们作主,那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因此,劳动者应该相信发;自有公道,在法治的今天,不会没有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推卸责任者可耻,自认倒霉者可悲。

【怎么告】

任某所从事的是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又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以,他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纠纷:一是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来解决纠纷;二是通过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无论是通过哪一个途径来解决纠纷,都不会因为任某没有签劳动合同而将其拒之门外。

【怎么应诉】

汤建和任某事先已经约定了“出现事故后果自负”为抗辩的理由;某市酒精厂也事先已经约定了“一切事故后果自负”,为抗辩理由,主张自己不负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怎么赢】

作为任某来说,其只要向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其在给被告干活时受伤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即可。如上所述,任某所从事的是危险作业,因此,所受伤害属于特殊侵权,用工单位应该承担物过错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0488日,法院判决认定包工头汤及某市酒精厂,对任某的摔伤负有赔偿责任,判决包工头汤建赔偿任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70812元。

【律师提醒】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今天,每个劳动者在和他人或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时,都应该增强自己法律意识,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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